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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兰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42905****620G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内0429民初4679号
    案号 (2018)内0429执24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5
    发布日期 2018-07-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内蒙古兰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偿还原告周桂华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从2014年8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息至付清本金时止。(其中,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余款500000元及利息于2018年6月30前全部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22元,合计35822元,由被告内蒙古兰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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