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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8278****662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782民初1464号
    案号 (2019)豫0782执33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6
    发布日期 2020-01-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行借款本金1880万元,支付利息125593.40元。从2019年1月21日起至本金还请之日止的利、罚、复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亦由被告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被告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354元减半收取6767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冠集团新乡乙醇有限公司、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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