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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综执罚字[2018]8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欣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18年9月4日10时30分至10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嘉兴欣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考核结果未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综执改指字[2018]9-156号),要求当事人于2018年9月9日前整改完毕,并于2018年9月4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12日对嘉兴欣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开具《整改复查意见书》(南综执复查字[2018]9-156号),复查整改到位,嘉兴欣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了如实记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综执改指字[2018]9-156号)、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受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整改复查意见书》(南综执复查字[2018]9-156号)、复查现场照片、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等。本局认为:当事人嘉兴欣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中没有考核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属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28
    决定机关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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