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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华能焦化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常文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53645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黔高民初字第16号
    案号 (2015)黔高执字第000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26
    发布日期 2016-03-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华能焦化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冶焦耐公司、中冶焦耐大连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9,905,712.27元及其利息(自2011年4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8,639.60元由被告华能焦化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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