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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恒惠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10070****397F
    执行依据文号 (2022)湘1103民初216号
    案号 (2022)湘1103执16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27
    发布日期 2022-05-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恒惠饲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伍新国油糠货款433,720.9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其中已到期未支付部分以185,880.39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5.775%自2021年7月2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未到期部分以247,840.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自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伍新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94元,减半收取4,047元,保全费2,784元,由被告湖南恒惠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恒惠饲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伍新国油糠货款433,720.9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其中已到期未支付部分以185,880.39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5.775%自2021年7月2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未到期部分以247,840.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自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伍新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94元,减半收取4,047元,保全费2,784元,由被告湖南恒惠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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