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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监祥罚处字〔2020〕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岳纳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整,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4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锦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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