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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善(消)行罚决字〔2019〕00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南星路185号的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车间内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到期复查线路敷设未改正,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决定给予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车间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嘉善县中国银行缴纳罚款,并至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嘉善三复滑动轴承有限公司车间。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6月1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17
    决定机关 嘉善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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