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高新(滨)市管市监罚处〔2021〕3310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已销售的处货值金额2倍,未销售的处货值金额1.2倍的基本罚款,计2509.76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0元,合计罚没款2509.76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08 |
决定机关 | 浦沿市场监督管理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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