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滨综执罚字〔2020〕第08040120011000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杭州滨盛路分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月2日15时00分,当事人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滨盛路分公司在滨江区宝龙城地下一层永辉超市垃圾房内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和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作为垃圾分类装置点,检查时发现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有果皮等易腐垃圾,易腐垃圾桶内投放有塑料袋等其他垃圾,没有监督员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区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0
    决定机关 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