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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环罚决字〔2019〕第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焊接工段正在生产,未按规定安装焊烟净化器,致使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2
    决定机关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