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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旅联合冷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5MA****RN5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4民初14067号
    案号 (2019)沪0114执43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9
    发布日期 2019-08-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上海冰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旅联合冷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冷库租赁合同》于2018年8月2日解除;   二、被告青旅联合冷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冰沁实业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989,925元;   三、被告青旅联合冷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冰沁实业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8月2日的租金滞纳金人民币144,763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时止的滞纳金(以989,92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   四、被告青旅联合冷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冰沁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74,875元;   五、被告青旅联合冷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冰沁实业有限公司免租期租金人民币151,200元;   六、被告青旅联合冷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冰沁实业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38,000元;   七、在原告上海冰沁实业有限公司处的押金(保证金)人民币12万元归原告上海冰沁实业有限公司所有。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430元,减半收取11,71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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