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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欧意德发动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苗小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0178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2中国贸仲沪裁字第445号
    案号 (2015)鄂执行字第1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执行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11
    发布日期 2017-05-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赔偿工程开发费损失人民币6956634元。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赔偿6956634元从2011年3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仲裁费被执行人承担90%,即人民币17248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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