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乐市监处字〔2019〕6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参照《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七章第一条第(二)项第三目规定的处罚标准,建议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二、处以罚款132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2 |
决定机关 |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梁永飞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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