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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腾进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34****8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3民初4267号
    案号 (2019)粤1973执26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01
    发布日期 2019-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腾进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正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5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5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三合通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被告东莞市腾进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向原告东莞市正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正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2.75元、保全费275元,合计737.75元,由原告东莞市正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5元,由被告东莞市腾进精密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合通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71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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