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工商石角当处字〔2017〕第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29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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