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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食工质处字【2017】011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0
    决定机关 乌拉盖管理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