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乌食工质处字【2017】011 |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违法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20 |
| 决定机关 | 乌拉盖管理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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