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梧(岑)环罚字〔202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2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将原19.8万吨/年铅锌矿采选项目扩建为80万吨/年,在原浮选车间扩建球磨机、锌铁矿及铜浮选机等设备,目前已基本建成并投入生产。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25 |
决定机关 |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杨再春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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