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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岑应急罚〔2021〕执法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九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八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采矿制图标准》(GBT_50564-2010)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7
    决定机关 岑溪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再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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