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京门市监工罚(2020)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元。综上,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9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4
    决定机关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