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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全得丽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45665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04368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恢12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12
    发布日期 2018-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全得丽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被告吕春华签订的《2015年片区经营销售协议》(编号:ws20151000290)于2015年12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全得丽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货款1,773,120.24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全得丽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773,120.24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   四、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全得丽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0元;   五、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全得丽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含立邦品牌元素的招牌;   六、被告吕春华对上述第二、三、四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春华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就已清偿部分向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全得丽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追偿;   七、原告(反诉被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全得丽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6,000元;   八、若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全得丽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二、三、四项付款义务,原告(反诉被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吕春华、何艳方协议,以被告吕春华、何艳方所有的座落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梅里四支弄2#202室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500,000元的部分归被告吕春华、何艳方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全得丽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九、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全得丽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3,916元,减半收取计11,9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5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128元,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全得丽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吕春华负担15,8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60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全得丽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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