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汪兴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6333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525民初1196号 |
案号 | (2017)皖1525执7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23 |
发布日期 | 2018-04-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563388.74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其中,以94364.07元(20227.50元+20196.57元+26970元+2697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以469024.67元(127915.83元+170554.42元+170554.4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9日、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 二、被告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42万元(9万元+9万元+12万元+12万元)。 三、被告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三赢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90元,减半收取304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45元,由被告霍山县新鑫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县绍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三赢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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