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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5月12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区蓝天办线索移交,反映则水牌路新建工程(一期)项目工地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情况。东湖中队随即快速执法响应,于2021年5月12日10时20分到达则水牌路新建工程(一期)项目工地。经中队现场踏勘,确认区蓝天办检查情况属实。经查,涉事工程为则水牌路新建工程(一期)项目,施工单位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队现场勘查时发现该项目工地存在部分裸土未覆盖现象,属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局认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尽的义务,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本局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5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