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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1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临安区锦北街道陈市线世茂项目一期项目部设置的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存在垃圾错投的情况,其中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放置了废弃塑料袋,在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中放置了废弃塑料袋、树叶,在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中放置了废弃塑料袋、菜叶。该违法行为于2021年4月3日15时20分被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项目部是当事人负责同人山庄一期一标段的工人所使用,当事人为该项目部的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该项目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存在垃圾错投的情况,当事人行为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场执法队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2826号),当事人已于2021年4月4日10:00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另经查证,这是当事人一年内第二次从事该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9月24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过,属于【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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