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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2〕第08-00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2年02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其他部门移送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02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02月11日,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向我局来函移送,反映绍兴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下旬雇用浙江中成建工集团在北海街道绍兴艺术学校以南凌江桥下采伐香樟树80余株。北海中队于2022年02月12日09时10分前往现场勘察,发现情况属实,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停止砍伐。因树干树冠已被清运,现场无法准确测量相应规格,经绍兴市越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心评估,被破坏树木赔偿价为17300元。另经核实,该地块虽已于1998年8月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但地块上树木由村民凌兴德与凌产新进行养护,现因部分树木被砍伐,考虑到实际情况,经凌江村村委协商后,由绍兴艺术学校改扩建工程及二环西路快速路工程建设方给与两位村民合计23000元的补偿。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有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函、绍兴市越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心评估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2022年05月0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绍越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08-003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均已承认,未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21年09月下旬在绍兴艺术学校以南凌江桥下擅自砍伐香樟树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砍伐城市树木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已停止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违法行为,故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树木价值一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7300元(大写壹万柒仟叁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11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高建兴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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