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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吴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系第三次未对施工工地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被本局查处,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改正在施工工地未对工程渣土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高建兴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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