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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吴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1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未对施工工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被本局查处,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同时按本局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高建兴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