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烟台蓝海博隆超纤新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60005****05X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1440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48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烟台蓝海博隆超纤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3329000元,截止至2020年7月13日的迟延利息95489元以及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付清日止,以租金332900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7%计算的迟延利息;二、被告曲立新、唐茂强、庄水晶、山东博隆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祥普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海思蓝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烟台统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蓝海博隆超纤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曲立新、唐茂强、庄水晶、山东博隆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祥普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海思蓝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烟台统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烟台蓝海博隆超纤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84328元,由被告烟台蓝海博隆超纤新材料有限公司、曲立新、唐茂强、庄水晶、山东博隆投资有限公司、山东祥普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海思蓝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烟台统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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