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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蓝海博隆超纤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60005****05X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60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鲁0602执24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0-08-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烟台蓝海博隆超纤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88805.83元(暂计至2019年11月27日),同时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给原告;由被告烟台天茂油脂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祥普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庄水晶、被告唐茂强、被告曲立新、被告张德霞在最高本金余额1000元0相目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确认原告对被告唐茂强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28号20层12号内的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案件受理费817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722元,由被告烟台蓝海博隆超纤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天茂油脂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祥普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庄水晶、被告唐茂强、被告曲立新、被告张德霞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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