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成数码(惠州)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庆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01322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10号 |
案号 | (2015)惠城法执字第005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惠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1-20 |
发布日期 | 2015-08-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与被执行人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10号】,申请人预交了受理费19515元。该案经贵院判决并制作【案号:(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1、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与被执行人三应于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2年5月28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上述债务由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与被执行人三承担;3、本案收取受理费人民币19515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以及公告费260元由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与被执行人三承担。 现由于该案民事判决书业经公告送达已满60日和15日上诉期限,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及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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