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0****665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306民初23575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244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4
    发布日期 2022-03-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TZ10329211107027】。一、债务确认,原告深圳玉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特辰泽朋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共同确认,根据双方签订的2020年租字第002号《融资租赁协议》之相关约定,截至2021年9月8日,被告深圳市特辰泽朋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深圳玉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债务共计人民币1024555.48元(其中包括未付租金合计974135.05元、逾期支付违约金6494.23元、留购价款1元、律师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6919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006.2元),若被告深圳市特辰泽朋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内容按期足额履行其付款义务,则原告深圳玉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意减免6000元(具体减免为律师费按八折计算),减免后的债务共计1018555.48元; 二、还款方案,被告深圳市特辰泽朋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深圳玉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218555.48元;剩余债务800000元,按年化15%计息,被告深圳市特辰泽朋科技有限公司应从2021年9月8日至2023年7月8日共分22个月,每月8日前向原告深圳玉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41817.90元;具体支付详见双方和解协议附表。原告深圳玉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深圳玉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户行:浦发银行深圳科苑支行、账号7932 0078 8018 0000 0149); 三、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海晏、张维贵对被告深圳市特辰泽朋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深圳市特辰泽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海晏、张维贵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金额、日期按照足额履行其付款义务,即有任意一期付款逾期,则原告深圳玉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未付租金974135.05元及利息(利息以974135.0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8日起按照年化利率15%计算利息)、逾期支付违约金6494.23元、留购价款1元、律师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6919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006.2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已支付部分清偿顺序为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留购款、逾期支付违约金、利息、未付租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各方确认由被告深圳市特辰泽朋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涉案设备实际使用人为被告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存放于深圳宝澜雅苑2号楼使用,被告深圳市特辰泽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涉案设备与涉案设备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由原告深圳玉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特辰泽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管,若被告深圳市特辰泽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私自处分涉案设备或私自开立账户收取应收账款,则原告深圳玉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本调解协议第四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若被告深圳市特辰泽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海晏、张维贵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金额、日期按照足额履行完其付款义务,则原告深圳玉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特辰泽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海晏、张维贵就本案的债权债务结清,且涉案设备的所有权归被告深圳市特辰泽朋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6919元,由原告深圳玉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