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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丽都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3MA****8X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3民初2428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31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丽都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邓宗民2019年6月至8月21日的工资41134元;二、被告沈阳丽都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邓宗民筹资款50000元;三、驳回原告邓宗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丽都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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