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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丽都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3MA****8X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15138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丽都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王婧文服务费2980元;二、被告沈阳丽都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辛英辉服务费6700元;三、被告沈阳丽都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刘冰服务费2000元;四、被告沈阳丽都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刘军服务费3500元;五、被告沈阳丽都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王丽媛服务费5200元;六、驳回原告王婧文、辛英辉、刘冰、刘军、王丽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王婧文预交50元、辛英辉预交50元、刘冰预交50元、刘军预交50元、王丽媛预交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丽都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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