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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丽都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3MA****8X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14283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43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丽都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慧娟服务费43 652元; 二、驳回原告张慧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被告沈阳丽都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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