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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胜田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770****246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504民初113号
    案号 (2021)皖0504执2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胜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4,943,288.1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943,288.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二、被告潘兰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16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8468元,由南京胜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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