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劲凯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新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68337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崇广商初字第00049号 |
案号 | (2016)苏0202执5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01 |
发布日期 | 2016-10-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市范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向无锡山水慧谷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2710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992140.76元,期内罚息99909.33元(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19日止),以及逾期罚息(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71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利息复利(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992140.76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以及无锡山水慧谷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公证费480元、邮寄费40元、律师费310448元。 二、对无锡市范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无锡山水慧谷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权以范顿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WX1000452992号、第WX1000452993号、第WX1000452995号、第WX1000452997号、第WX1000452999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以及锡国用(2011)第03002963号、第03002964号、第03002965号、第03002966号、第03002962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与无锡市范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无锡市范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王振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31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90005元,由被告无锡市范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振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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