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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劲凯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新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8337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崇广民初字第00148号
    案号 (2016)苏0202执1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3
    发布日期 2016-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王振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归还张犁借款5000000元。 二、无锡市范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王振骁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2360元,由王振骁、无锡市范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张犁预交,王振骁、无锡市范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张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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