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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劲凯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振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8337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商初字第0128号
    案号 (2015)锡执字第000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29
    发布日期 2015-03-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炜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无锡农商行借款本金180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4年3月20日的期内利息99810.91元、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15日止以1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的期内利息、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前述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2%上浮50%即10.8%计算的复利、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1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上浮50%即10.8%计算的罚息; 二、炜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无锡农商行律师费损失527800元; 三、范顿公司、中煤公司、友恒公司、管晓康、邵雅君、王振骁、蒋伟、张建国、韩洪棋对上述炜辰公司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无锡农商行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有权以范顿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WX1000238999、WX1000239000、WX1000239002、WX1000239003、WX1000239004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的债权数额840万元、280万元、540万元、100万元、240万元范围内按登记的顺序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5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9166元,由炜辰公司负担;由范顿公司、中煤公司、友恒公司、管晓康、邵雅君、王振骁、蒋伟、张建国、韩洪棋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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