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丽莲(消)行罚决字〔2019〕006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丽水市紫金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路339号的丽水市紫金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内的玻璃房餐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丽水市紫金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市莲都支行(帐号:1210201011200530058)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丽水市莲都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19日。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19 |
| 决定机关 | 莲都区区公安分局 |
| 法定代表人 | 谢晶晶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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