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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莲公(消)行罚决字〔2018〕00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丽水市紫金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路339号的丽水市紫金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内喷淋泵主电故障,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丽水市紫金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市莲都支行(帐号:121020101120053005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丽水市公安消防支队莲都区大队 2018年3月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09
    决定机关 莲都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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