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10175****608F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2民初7649号 |
| 案号 | (2020)冀0102执407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997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4月28日的利息为608953.15元,之后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对被告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的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衡水市东盛街112号精信晨曦园3幢南1-2层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河北泰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张保发、张素敏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024元,由被告河北迪美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河北泰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衡水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张保发、张素敏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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