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宝鹏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庚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72889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3174号 |
案号 | (2016)粤1971执172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25 |
发布日期 | 2018-02-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执行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41166.67元及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7月7日,罚息1079000元,复利4441.88元;后续罚息及复利按贷款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上浮50%计算,均计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2、申请人对被申请执行人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2-18号[双号]221、222、223、230、231、232、233、234、235、236、244、245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0820077279、0820077299、0820077319、0820077421、0820077439、0820077441、0820077459、0820077519、0820077539、0820077559、0820077641、0820077680)享有抵押权,有权对其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本案范围内优先受偿; 3、被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日强贸易有限公司、林勤、吕英莲、林志伟、刘庚源、刘锦素对被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宝鹏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被申请执行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已预交的本案受理费82290.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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