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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瑞综执〔2021〕罚决字第22-00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序号74项“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存放5只以内气瓶罚款1000元,每增加5只增加1000元”的规定,因为储存气瓶数为6只,所以罚额为2000元,现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1
    决定机关 浙江省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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