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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运政罚〔2021〕30612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浙江危货物流管控系统的工单,发现浙A3U751/浙AAV48挂罐式挂车卸货打卡点坐标和电子运单中卸货地不一致。浙A3U751/浙AAV48挂罐式挂车车辆所有人是浙江油品储运有限公司,当时的驾驶员是赵军,该车2021年9月13日15时34分在南阳萧山油库装载26.4吨汽油,实际于当天的16时29分在义盛加油站卸货,但驾驶员是在9月14日才在南阳街道阳城路打卡卸货。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10月28日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沈明、施铭承办此案。2021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章东军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系统工单、公司调查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油品储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8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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