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税一稽罚[2020]450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油品储运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单位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39.38元,实际为职工福利支出,需作进项税转出。根据以上违法事实,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439.3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76元;教育费附加13.18元;地方教育附加8.79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00%的罚款470.1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25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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