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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公(南)行罚决字[2020]010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油品储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28日10时,浙江油品储运有限公司安排的浙A6U***与浙AC***挂等危险品货车,由徐某伟负责驾驶,汪某英负责押运,运输危险品汽油在G1522常台高速新昌客运中心收费站路段因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被绍兴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查获后移交给新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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