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泰卫饮罚【202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10月15日,泰顺县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泰顺县彭溪镇富洋内垟村五房后山岗的泰顺县彭月自来水厂有限公司进行国家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该自来水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1、该自来水公司正在营业中;2、该自来水公司一名从业人员(林祥珍)不能出示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工作;3、现场拍摄照片2张。以上事实由:该店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陶家利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询问笔录1份、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集中式供水日常监督检查表1份、林祥珍健康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证明。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泰顺县农商银行,当事人已于当日履行完毕。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7 |
决定机关 | 泰顺县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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