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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顺鑫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2369****406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03民初1960号
    案号 (2021)皖0303执6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顺鑫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6800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2日为121655.15元,利息自2019年10月23日起按照编号蚌埠农商行流借字第113569122017007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安徽省顺鑫油脂有限公司未能以资金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袁红侠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固镇县王庄镇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固房地权证王庄镇字第11006号)在合同编号为蚌埠农商行最高额抵字第1135691220150092-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有权经法定程序优先受偿;三、若被告安徽省顺鑫油脂有限公司未能以资金清偿9上述债务,则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陆强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固镇县王庄镇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固王私字第2002-035号)在合同编号为蚌埠农商行最高额抵字第1135691220150092-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有权经法定程序优先受偿;四、若被告安徽省顺鑫油脂有限公司未能以资金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张同谋提供抵押的坐落固镇县王庄镇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固权证王私字第2001-021号)在合同编号为蚌埠农商行最高额抵字第1135691220150092-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有权经法定程序优先受偿;五、被告陆开顺、袁红侠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编号蚌埠农商行最高额保字第11356912202170072-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周兰球、李巧云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编号蚌埠农商行最高额保字第11356912202170072-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被告陆开顺、袁红侠、周兰球、李巧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顺鑫油脂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10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66.00元,减半收取为7433.00元,由被告安徽省顺鑫油脂有限公司、陆强、张同谋、袁红侠、陆开顺、周兰球、李巧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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