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睿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74814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民终580号 |
案号 | (2021)浙07执2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院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洪孟秋对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 5 0 3 6 6 1 8 6. 6 7元(含本金 1 1 5 2 2 4 6 4 0元及至 2 0 1 9年 4月 2 4日止的利息 3 5 1 4 1 5 4 6. 6 7元);二、确认被告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洪孟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告睿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洪孟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扣除洪孟秋在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可受偿部分)。睿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洪孟秋对被告睿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2 0%的股权[质押登记编号:(乌)股质登记设字( 2 0 1 6)第 1 0 8 5号]在 3 0 0 0 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由被告虞云新、周晓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洪孟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扣除洪孟秋在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可受偿部分)。虞云新、周晓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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