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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莱盛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9****182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5民初10125号
    案号 (2020)粤0305执154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8
    发布日期 2021-0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广东莱盛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2018)粤0306民初16651号民事判决书中罗艳芳、丘秀娟、胡汉明、罗文星应支付周晓康的款项1351285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3512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7月1日起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莱盛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2018)粤0306民初16651号民事判决书中罗艳芳、丘秀娟、胡汉明、罗文星应支付周晓康的律师费6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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