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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莱盛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9****182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穗仲莞案字第26199号
    案号 (2019)粤1973执102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1
    发布日期 2019-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第一被申请人想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8月22日,利息29966.67元、复利5.79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最高借款金额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2.第一被申请人想申请人补偿财产保全费2万元;3.本案仲裁费53764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4.第二、三、四被申请人对第一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提供的位于东莞市凤岗镇黄洞村工业区的一处土地及第上建筑物享有直接或者委托第三方变卖、折价、拍卖及其他合法方式处置的权利,此处置财产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于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6.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7.驳回申请人对第六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7.驳回申请人对第六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8.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质押物(即第二被申请人持有的第一被申请人股权,数量:690万股,质权登记编号为:A1700052922)享有质权,并在上述第(一)、(二)、(三)裁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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